4月25日中午,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二路,一輛疑似執行接送遺體任務的車輛,違規停在人行道上,遭警方與委外拖吊業者依法拖離。事件曝光後,因為牽涉到「接體車」與「死者尊嚴」等敏感議題,爆料者甚至PO網質疑「缺錢缺成這樣」,引發不少網友認為警方與拖吊單位是否過於冷血,連死人車都拖?但警方也有話要說。
警方事後出面說明完整執法過程,指出該車為無任何標示的私人自小客車,且執勤員警無法從外觀或資料判斷其為接體車,才會依法舉發並拖吊。對於整起事件,支持與批評聲浪並存,也讓人開始反思「特殊任務車輛」在交通法規中的定位是否應重新檢視。以下是警方處理流程、法律依據與爭議重點的整理:
🚓 警方處理過程:
– 4月25日中午12:38,警方與委外拖吊業者巡邏至中正二路192號前。
– 發現一輛自小客車違規停在人行道上,妨礙行人通行。
– 警用電腦查詢結果,該車登記為一般私人所有自小客車。
– 車輛外觀無「接體車」或相關標示,與普通自用車無異。
– 警方依《道交條例》第56條第1項第1款舉發並開始拖吊。
– 拖吊進行中,大樓管理員出面表示該車為「接送遺體用車」。
– 當時車輛已上架完畢,駕駛未到場,依規定仍需完成拖吊。
– 車輛後續由拖吊車拖至八德拖吊場保管。
📘 法規說明:
– 非特種車輛不得任意違停:
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113條,只有消防、救護、警備、公用工程等特定任務車輛在執行任務時享有停車彈性,接體車不在其中。
– 車主未到場=無法中止拖吊:
拖吊作業規定明確,車輛若已上架,且駕駛人未現身,即使有第三方說明用途,也必須依程序完成拖吊。
🧼 網友質疑與警方澄清:
質疑:「真的缺錢缺到拖死人車?」
警方回應:
– 該車並未標示「接體車」,無從辨識。
– 車輛查詢結果為私人車輛,非公務或禮儀業登記車。
– 拖吊時駕駛未到場,無法中止作業。
– 並無針對用途處理,純屬一般違規案件依法辦理。
⚖️ 值得反思的地方:
這次事件也暴露出制度上的灰色地帶:
– 執行接體任務的車輛是否應有統一識別?
– 是否應有臨時任務通報機制,供執法人員查核用途?
– 接體車是否應納入交通法規中的「特殊車輛」管理?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