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月22日18時43分許,高雄楠梓新路與建楠路,一名行人走在斑馬線上,眼看一輛執勤中的救護車閃著警示燈、響著警報要通過,他完全不讓,還慢吞吞地走在路中央,害救護車駕駛被迫急煞,車身晃了一下。更扯的是,這位行人不但沒道歉,還疑似對駕駛嗆聲、比中指,行徑相當囂張。
事情爆出後,網友們都在問:「這種行為難道不該罰嗎?」結果轄區警方第一時間竟然回應:「無法可罰」。意思是行人擋救護車沒關係,駕駛只能忍?這種「行人至上」的「帝王條款」執法邏輯,讓人懷疑警方真的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?
然而,打臉來得很快。交通部馬上出來澄清:「根據《道交處罰條例》,行人未禮讓救護車可以罰500元!」更嚴重的是,如果因為這種行為導致傷者延誤治療,還可能涉及《刑法》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,甚至得負民事賠償責任!
沒過多久,警政署也來補刀,表示這名行人嗆聲、比中指的行為,已經違反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,最高可罰1萬2000元,甚至還可能涉及《刑法》侮辱罪。等於警方的「無法可罰」才剛講出去不到1天,就被高層官方狠狠打臉兩次。
究竟警方的標準是,遇到違規行人就裝瞎,非得等上級機關出來拆台,才肯承認可以開罰?還是搞不懂執法邏輯,非得要人民自己去查法條,還是要等政府機關一個個來糾正?至於被點名的楠梓分局,目前都沒有進一步說明。
